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九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
就在前不久的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主要数据情况,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从年龄构成来看,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17.95%,与2010年相比,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我国少儿人口比重回升,生育政策调整取得积极成效。
紧随“七普”之后的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并指出,逐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这次发声的背后暗含着人口结构老龄化、低生育率、未富先老等一系列问题之隐忧。
根据世界各国研究,能够达成一致的是随着女性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国家整体生育率会出现走低态势,加之科研工作者在人类生殖领域的研究不断取得拓展,给在职场奋斗多年的单身女性不婚却愿孕、甚至是同性恋伴侣有自己的孩子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祖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怎么样看待的呢?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首先,这一条写的很明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首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要忘了,虽然我国放开“二孩”,研究“三孩”,但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其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再次,《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有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中禁止实施技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季刊评论员》的一段话说到:“···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被绞首的危险。”同理,只要有市场,就会有人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企图逃避监管,为不合乎条件的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技术并不能代表一切,也不能指挥一切。民法虽然尊重意思自治,但也需要符合具体国情和公序良俗。不得实施在我国已是定论,当然也不能打着翻译服务、旅行服务的幌子行之实。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人口结构隐患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部分人对生育的需求也是存在的,但应以不断全面深化改革为抓手,问题解决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2020年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与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女士,年过三十尚未结婚,但渴望有自己的宝宝。陈女士声称,2018年6月,自己在朋友的介绍下,了解到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某泰海外医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在国内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服务。2019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某泰公司承诺为其提供泰国最优秀的医院和医生资源做试管婴儿和全套海外服务。
该公司明知国内不允许实施技术,便与陈女士签订《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另案中也有签订《旅行医疗服务合同》等情况)。
2019年2月,陈女士到泰国做取卵手术,回国3个月后,陈女士被告知受精卵移植母体失败。对这种的结果,陈女士表示很难接受,要求某泰公司全额退还费用,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后201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民币38万元。
在法庭上,陈女士认为,为了成功,自己投入了近两个月的时间、金钱和感情成本,现在失败,不应由她一人承担全部损失。该公司则强调,陈女士不应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服务的公司,其公司只是提供泰国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等服务,陈女士前往泰国做试管婴儿手术并寻求他人是她本人的自主选择,公司只负责帮助其选医疗机构、医生,提供预约医生、翻译和生活等服务。公司并未保证陈女士一定能正常移植,不能确保医疗效果,因此不应承担失败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某泰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中没明确的条款约定提供服务,但某泰企业来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都是基于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结合某泰公司为陈女士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供陈女士挑选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母体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是就事项签订的合同,涉案《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是中介机构与委托者之间签订的提供服务的居间合同。某泰公司的上述合同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该案参考了上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内容)
同时,陈女士明知违背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仍需求并签订涉案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同样存在过错。据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对应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考虑到某泰公司在陈女士赴泰期间确实为其提供了住宿、餐饮、接送、翻译、相关医疗指引等服务,法院酌定某泰公司在扣除为陈女士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向陈女士返还16万元,并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