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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重金海外找求子失败她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5-09 03:28:22 发布来源: JBO竞博平台官网

  年过三十的小陈尚未结婚,但渴望有自己的宝宝。小陈声称,2018年6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她了解到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某泰海外医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在国内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服务。2019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某泰公司承诺提供泰国最优秀的医院和医生资源做试管婴儿和整体服务。

  2月,某泰公司安排小陈到泰国做取卵手术,成功取到四个正常发育的卵泡,并告知其符合移植的要求。小陈回国3个月后,某泰公司告知小陈受精卵移植母体失败。对这种的结果,小陈表示很难接受,要求某泰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费用38万余元,但多次协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

  小陈:为了成功,我投入了近两个月的时间、金钱和感情成本,现在失败,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某泰公司要退还人民币38万余元。

  某泰公司:我公司不是一家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服务的公司,公司只是提供泰国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等服务,公司与小陈所签署的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的,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且小陈前往泰国做试管婴儿手术是她本人的自主选择,公司只负责帮助其选医疗机构、医生,提供预约医生、翻译和生活等服务。公司并未保证小陈一定能正常移植,不能确保医疗效果,因此不应承担失败的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为小陈提供了对等价值的服务,不应承担返还款项责任,小陈要求返还38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尽管某泰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合同中没明确的条款约定提供服务,但某泰企业来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都是基于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结合某泰公司为小陈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供小陈挑选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母体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是就事项签订的合同,涉案《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是中介机构与委托者之间签订的提供服务的居间合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某泰公司的上述合同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某泰企业来提供海外的中介服务,对涉案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而小陈明知违背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仍与某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同样存在过错。据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对应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考虑到某泰公司在小陈赴泰期间确实为其提供了住宿、餐饮、接送、翻译、相关医疗指引等服务,法院酌定某泰公司在扣除为小陈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向小陈返还16万余元,并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有关人员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者、委托者与所生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的确立、抚养关系的认定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国法律更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

  广大群众和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生育法律规定,切勿为规避我国的禁止性规定而轻信所谓的“海外”服务,否则,不但可能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情节严重时,相关机构和人员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别的部分效力的,别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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