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浲与你公司劳作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完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694号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北京鼎膳餐饮办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付出祁浲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期间薪酬差额一千五百元。本判决对北京鼎膳餐饮办理有限公司为结局判决。北京鼎膳餐饮办理有限公司有依据证明本判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可自本判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祁浲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逾期不申述,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宣布公告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